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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于噪音的相關規定
時間:2023-08-03 10:26:35 瀏覽:4675
噪音污染已被環保部門評定為僅次于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人類生活第三大污染殺手。由此可見,防范和治理噪音問題的緊迫性不容忽視。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和規定噪音的各項問題,可以更具權威性地要求人們重視和執行。我國在2021年頒布的民法典對于噪音也有相關規定。
首先,對于噪音擾民的時間規定:在一類生活區域,晝間噪音不得超過5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45分貝;在二類生活區域,晝間噪音不得超過60分貝,夜間不得超過50分貝。只要噪音在晚上22點至次日早6點超過規定標準,就構成噪音污染,屬于擾民行為。
其次,對于一類生活區和二類生活區的劃分:一類生活區主要指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且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筑高度在三層及三層以下的區域,多為獨立住宅。二類生活區則是指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且以多層、中層、高層住宅為主的區域,多為單元式住宅。

